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95號原告 郭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智花園城管委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