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陳宏一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3年4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於判決中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於判決中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於判決中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宏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3.11.11│104.02.04│103.12.07│├──────┼──────────┼──────────┼──────────┤│偵查(自訴)│新竹地檢104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4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4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73、448號│字第273、448號│字第1016號等││││││├─┬────┼──────────┼──────────┼──────────┤│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6.23│104.06.23│104.11.19│├─┼────┼──────────┼──────────┼──────────┤│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90號││決├────┼──────────┼──────────┼──────────┤││判決確定│104.07.18│104.07.18│104.11.19│││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4年執字第3605號(編號1、2定應執│新竹地檢105年執字第│││行刑為2年)│532號(編號3、4定應││││執行刑為1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03.11│104.05.17│104.05.18│├──────┼──────────┼──────────┼──────────┤│偵查(自訴)│新竹地檢104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016號等│第10203號等│第10203號等││││││├─┬────┼──────────┼──────────┼──────────┤│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90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35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1.19│105.01.29│105.01.29│├─┼────┼──────────┼──────────┼──────────┤│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90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35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35號││決├────┼──────────┼──────────┼──────────┤││判決確定│104.11.19(協商判決│105.01.29(協商判決│105.01.29(協商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執字第│新竹地檢105年執字第1509號(編號5、6定應執│││532號(編號3、4定應│行刑為1年)│││執行刑為1年10月)││││││└──────┴──────────┴─────────────────────┘┌──────┬───────────┬────────────────────┐│編號│7│(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4.03.0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719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4.20││├─┼────┼───────────┼────────────────────┤│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72號│││決├────┼───────────┼────────────────────┤││判決確定│105.05.0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執字第││││76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