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簡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