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九九九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債權,請求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為假扣押之執行後,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999號、96年度執全字第528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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