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6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恆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單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AS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