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憲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憲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憲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曹憲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及定應執行刑確定,而受刑人前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即已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8月23日核准假釋等情,分別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