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詹裕琛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46號確定判決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9號確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9萬165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再審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台抗字347號裁定駁回再審原告之抗告確定。再審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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