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聲請人 劉奕伶 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鄔琬誼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即依卷內資料,聲請人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1×2×10=1,020)。
二、請聲請人詳實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樓?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聲請人受有租金補助,則請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除聲請人之子 劉品宏 外,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六、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自105年10月至107年10月每月有租金補助4,000元、兒少補助2,073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過院審酌。另,聲請人除領取上開租金補助及兒少補助外,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5年7月17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年7月17日起至107年7月16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如有,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5年7月17日起至107年7月16日期間內含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仍如聲請狀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並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000元、生活日用品雜費1,
500元、醫療費用1,200元,機車維修費250元、換機油15
0元、電信費699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醫療費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5年7月1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四、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表示目前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機車,請提出該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五、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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