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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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20號原告 陳慧螢 被告 鄧凱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7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於起訴後已賠償原告新臺幣5萬元,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