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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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331號抗告人 楊翔証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0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楊翔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蔡廣昇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