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4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147號上訴人 方逸凡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3971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52、565、1383、1429、1636、1637、2093、21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方逸凡之上訴意旨,僅陳述其個人之情況,希望可以輕判、緩刑為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