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黃榮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許蒼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2,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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