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82號反訴原告錦揚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本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大爺農產品素食有限公司、台康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5年1月6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61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