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57號聲請人甲○○
之5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秀蘊┌─────────────────────────────────────────────┐│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7年度催字第13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至93-ND-0000000│20│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