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路45統一編號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98年2月2日具狀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98年2月9日准予核備在案。惟因尚有部分債權登記尚在確認及北區國稅局尚未查帳完竣等事由須將清算期間展期6個月,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6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聲請人係於98年1月日就任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見本院卷第4頁),則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98年7月1日起展延至
98年12月3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