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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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