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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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104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210條、第220條之變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等數十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聲請即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