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85號抗告人 吳家城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5年8月22日所為105年度司拍字第37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吳家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債務清償,於民國103年3月28日設定新臺幣(下同)9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3年3月25日,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皆依照雙方約定,並經登記。嗣抗告人於⑴103年3月31日⑵102年4月29日⑶103年3月31日分別向其借款⑴540萬元⑵200萬元⑶7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抗告人應按月繳納利息,如有一期未繳,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抗告人自105年6月29日起,即逾期未繳付本息,尚積欠本金688萬772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聲請准予拍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抵押權與債權具有不可分之從屬特性,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相對人所主張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實有如相對人所主張之數額存在,應詳為精算,並由相對人先為舉證,詎原裁定竟准予拍賣,應有違誤,爰提起抗告,並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抵押權人無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05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及貸款明細等影本為證,依該證物為形式之審查,係有憑據,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人雖陳稱相對人之債權數額尚未精算,不能確定存在云云,然原裁定司法事務官於105年8月9日以中院麟非柒105年度司拍字第375號函徵詢抗告人並請其於7日內陳述意見,該函於105年8月11日送達,而抗告人於105年8月17日具狀陳述意見,係表示「與相對人有持續協商清償之情事,仍盡力協商後續之清償」等語(見原審卷第27頁),可見係承認尚有積欠相對人債務未為清償,足認相對人係有債權存在,至相對人是否同意與抗告人另為協商,乃別一問題,尚不能影響相對人依法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權利。抗告人既坦承尚有積欠相對人借款而未為清償之事實,則相對人實行抵押權之形式要件即已具備,至其所餘債權究竟確定之數額為何,或是否業已清償完畢,應另循訴訟程序予以確認,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酌,是原裁定准許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自無違誤,抗告意旨執前詞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李慧瑜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需付繕本1份),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念豫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田心││473│建│498.00│10000分之34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612│臺中市南屯區田│01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60.48│平台9.85│18分之1││││心段473地號│造│夾層20.67│││││├───────┤│合計81.15││││││臺中市南屯區東││││││││興路2段52之1號│││││├─┼──┼───────┼────────┼──────┼─────┼────┤│2│4623│臺中市南屯區田│012層鋼筋混凝土│六層95.96│陽台13.67│全部││││心段473地號│造│合計95.96│花台2.45││││├───────┤│││││││臺中市南屯區東││││││││興路2段56號6樓│││││├─┴──┴───────┴────────┴──────┴─────┴────┤│建號4612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804.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92。建號4623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804.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