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川鋐指定辯護人王耀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所為之106年度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及理由欄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顯有誤植,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郭哲宏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件: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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