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建字第38號原告鴻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卿芸 被告喬鋒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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