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 林家慶 被告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堂宮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萬元,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496號裁定確定在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6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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