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伯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伯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伯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蘇伯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407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074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8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兩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3年6月8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168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5月2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5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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