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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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訴字第326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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