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續收字第13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續收字第1323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周忠憲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JAHIDIN(男、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續予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即110年11月11日)之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v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v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具體有效足供擔保日│││後執行驅逐出境之收容替代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證據清單│內政部移民署驅逐出國處分書、暫時收容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筆錄│││及切結書等為證。│├───────┼───────────────────────┤│結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