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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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潘永歷 被告 蕭志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蘇義傑林瑀霏 (原名 林子愉 )、 邱家輝莊仲宇李盈儒 部分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粟威穆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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