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1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俊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俊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
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
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張俊賢因犯附表所示共4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788、82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乙情,亦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所宣告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行為時間集中在民國108年6月至同年9月間,編號1至3並係罪質相同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暨考量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鄭珓銘【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08年6│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8年11│臺灣橋頭│108年12│臺灣橋頭│││害防制│8月│月30日│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20日│地方法院│月17日│地方檢察│││條例(│││署108年│108年度││108年度││署109年│││施用第│││度毒偵字│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度執字第│││一級毒│││第1651、│788、826││788、826││836號│││品罪)│││1731、│號││號││││││││1785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108年7│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害防制│8月│月8日│││││││││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3│毒品危│有期徒刑│108年7月│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害防制│8月│23日││││││(編號1│││條例(││││││││至3經定│││施用第││││││││應執行有│││一級毒││││││││期徒刑1│││品罪)││││││││年7月)│├─┼───┼────┼────┼────┼────┼────┼────┼────┼────┤│4│詐欺│有期徒刑│108年9月│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9年6月│臺灣橋頭│109年7月│臺灣橋頭││││3月,如│間│地方檢察│地方法院│16日│地方法院│21日│地方檢察││││易科罰金││署109年│109年度││109年度││署109年││││,以新臺││度偵字第│簡字第││簡字第││度執字第││││幣1,000││4048號│997號││997號││5239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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