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642號債權人 阮麗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鴻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
二、承上,如未有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是否將利息起算日更改為「自民國10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三、債務人楊鴻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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