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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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643號債權人 楊惠如 債務人 許丁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丁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提出分別自各支票發票日翌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無法提出依據否更改為附表利息起算日為退票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退票日』之利息)
三、債務人許丁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