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7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319號

原告 申倩芮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西北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11樓房屋屋頂平台之漏水修繕至不再漏水之狀態。」、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延利息。」,核其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應以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之預估費用核定之,惟本件原告並未陳報被告房屋管線漏水修繕所需之費用,並提出相關資料(如估價單),致本院無法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陳報被告房屋管線漏水部分修繕費用,並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之121,000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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