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2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陳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玖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