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曾滿相對人財團法人 迎曦 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迎曦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迎曦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迎曦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准修正之公函、修訂前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求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確為財團法人迎曦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有該財團法人民國104年1月31日第2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及主管機關核准修正之公函存卷可參;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修正財團法人迎曦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亦據其提出上開捐助章程及主管機關核准修正之公函等為證,因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迎曦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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