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96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徐美琪 債務人 鄒沛萱 即 鄒翠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給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