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5號原告 劉守恩 上列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案件如有不服,應敘明理由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者,始得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再不服訴願決定者,方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訴願法第1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訴願程序者,提出於行政法院之起訴狀宜附具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亦有明文。茲原告起訴未附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書影本,應予補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訴之聲明。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未正確表明被告(倘係以財政部雲林縣稅務局為被告者,請於訴狀上具體指明,並載明其代表人為 林瑞堂 )及訴之聲明(倘係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雲林縣稅務局原處分〈含複查決定〉者,請於訴狀上具體載明),並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行政法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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