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85號原告鼎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雍涵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謝明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5,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