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訂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35號原告 簡誠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堡寬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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