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2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因被告與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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