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4號上訴人 許逸羽 即被告被上訴人 許湘君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96,700元(見本院雄司調卷第7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