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侵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鵬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即被告甲○○」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即被告甲○○」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意旨,自得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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