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魏穎斌 被告 張宗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3年度交上訴字第66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公共危險等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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