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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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49號原告 林詩瑀 被告 奚淩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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