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70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相對人弼統實業有限公司聲請人與相對人弼統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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