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8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廖俊傑被告廖昱翔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俊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廖俊傑因被告廖昱翔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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