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0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游善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叁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三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萬捌仟陸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七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叁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肆拾叁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玖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七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叁拾叁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七計算之利息,㈦新台幣玖萬肆仟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