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清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乃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劉乃明已於民國106年1月3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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