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27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279號聲請人 張德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
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居住於宜蘭縣者,其在途期間為4日,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完成送達。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係於112年4月27日提出聲請,扣除在途期間後,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另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依上開規定,亦不得為之。核本件聲請與憲訴法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