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智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15號原告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法定代理人BenjaminO.Orndorff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
藍孟真 律師被告高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宇心 被告 陳栢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