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葉貴明 被告賴彥誌
巷15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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