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1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146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告 劉東益 (即 劉士可 之繼承人)
楊雅慧 (即劉士可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正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士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士可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