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244號聲請人 鄭美琴
葉家興 葉家春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葉俊裕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葉金義 、 葉陳翠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