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293號聲請人 葉陳瑞
陳信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 陳長 慶之父母之除戶謄本。
三、請 陳報 被繼承人 陳長慶 有無子女,如有,請提出其戶籍謄本。
四、陳長之最新戶籍謄本及住居所地址。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譚鈺陵